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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来啦!

摘要: 01。汽车发票。汽车发票是指销售汽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中汽车发票发行模块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 ...

01。
汽车发票。
汽车发票是指销售汽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中汽车发票发行模块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印刷汽车字样。
02。
可以开具机动车发票的企业。
开具机动车发票模块的销售人员分为三类:机动车制造商、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和其他机动车交易商。
汽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事务机构和总认可代理机构
汽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同时具有汽车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
其他汽车经销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汽车销售部门和个人。
03。
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汽车,销售者必须发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的其他行为,销售人员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机动车发票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根据相关规定,不使用网上纳税或不具备网上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04。
机动车发票丢失处理。
消费者丢失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申报汽车购置税纳税或汽车注册的,应当向销售者申请重新发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人员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5。
开具红色机动车发票的规定。
销售人员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果消费者已经申报了车辆购置税,则无需退回报税联;
如果消费者已经办理了机动车注册,则无需退回注册联;
如果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扣除增值税,则无需返还扣除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获得了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如果发现车辆购置税前发票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根据原蓝色发票信息开具红色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如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发现开错了发票,应与其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系、注册登记联系到4S店,4S店应先开红色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车辆购买税前发现发票发行错误,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申请发行红字发票时,应当将持有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申报联、注册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发行红字发票,再发行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行《汽车发票使用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解读。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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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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