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 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不能作废重开。 03 成品油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一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出现销售退货、开票错误、销售折扣等问题,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4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无效。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销售人员应当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消费者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 若消费者已申请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则无需退还报税联;若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登记,则无需退还登记联;若消费者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无需退还登记联。 消费者已经注册汽车的,卖方应当保留公安机关发行的汽车注销证明复印件的消费者不能取得汽车注销证明的,卖方应当保留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发行的退款证明书和相关说明书。 05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对申报扣除或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无效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开票当月。 (2)销售人员没有抄税和记账。 (3)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认证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红字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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