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直播营销平台主要有三种商业模式,即平台模式、电子商务模式和广告服务模式。不同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税收处理。 平台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只提供直播技术平台,为直播室运营商提供直播技术服务。 电子化商业模式,即营销直播平台平台,除了直播功能外,还有电子商务平台功能。消费者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购买商品,而不需要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无论哪种模式,直播营销平台本质上都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广告服务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收取商家的广告服务费,并在平台上发布商家或产品的广告。该模式下,直播营销平台根据广告业务适用的税率为6%,计算并支付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申报和支付文化建设费用。 若实况营销平台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则三种模式下,均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按1%的征收率申报增值税,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同时,直播营销平台也可能承担代扣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实践中,一些直播营销平台为商家和主播提供签订劳动合同的中介服务。网络主播通过平台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给网络主播佣金,平台参与佣金。在这个过程中,商家先向平台支付佣金,平台扣除佣金后再向主播支付资金。在这种模式下,扣除义务人员应根据实际业务和合同进行判断。如果平台参与商家和主播之间的谈判,分享收入占主导地位,对主播的雇佣有很大的决定权,那么直播平台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扣除义务人;如果直播平台不参与商家和主播之间的谈判,分享收入主要是技术服务费,个人所得税扣除义务人应该是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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