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中所列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大类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 应税收入=个人所得收入/1.03×3% 应当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个人销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采购金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个人就不必支付增值税。对于起征点,这里没有特别的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除增值税外,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增值税税额,具体税种以省市地方规定为准,在此不再展开。 2.采购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采购企业为采购服务而产生的服务费用支出属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属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应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确定具体扣除方式和扣除项目。 (1)扣除方式。 我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区分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收入支出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资本性支出必须分期付款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发生时不能直接扣除。 详细方法与上述独立劳务购买章节相同,此处不再重复。 第二,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企业应根据其支出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确定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其方法与上述独立采购服务章节相同,不再重复。 惟一与采购独立劳务不同的是,企业在获得独立服务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除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第4条在全体员工全部扣除申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项目。 3.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对获得服务费的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款[13]的规定,取得服务费必须按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2款及第六条第三款,公司经营所得应纳税如下: 应税额=(总收入-成本)×税率(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快速扣除。 根据以上公式,总收入是指个人在纳税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所获得的服务费之和。费用是个人实际为其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注意:总收入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如果增值税超出起征点需要缴纳,则需要扣除增值税。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等附加税也有所增加。 不征税的收入=无税收入/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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