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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的区别分析

摘要: 前者的角色是不同的。l三方派遣人员:雇佣单位。输送单位。派送人员l灵活就业众包模式三方:承包单位。弹性就业平台(众包)单位。兼职(或自由职业者)第二,关系不同。l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合同关 ...
前者的角色是不同的。
l三方派遣人员:
雇佣单位。
输送单位。
派送人员
l灵活就业众包模式三方:
承包单位。
弹性就业平台(众包)单位。
兼职(或自由职业者)
第二,关系不同。
l劳务派遣三方关系:
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合同关系(订立派遣协议)。
派送公司与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申报、扣除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雇用公司和被派遣员工是一种雇佣关系,派遣员工并非受雇公司的雇员,但派遣员工有权与公司的员工相互帮助,有权依法参加或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及雇佣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限制劳务派遣。
在中国,由于劳动合同就业是企业最基本的就业形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就业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就业或替代性就业。
(1)临时工作是指工作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服务主务职位的非主要业务岗位;
(3)替代工作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由于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劳动者,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工作。
对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其人数不得超过其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不得派遣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l灵活就业三方关系:
承包者和灵活就业众包平台是一种合同关系,承包商将本单位需要完成的项目、任务等分包给灵活就业众包平台,平台承担任务,将工作分包给零工个人,平台与零工个人构成合同关系。因为零工个人的收入具有零星、分散性的特点,因此,一般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都会授予灵活就业众包平台代征零工个人税的资格,由于税务机关的授权,灵活就业众包平台代征其代征税收,而非劳务派遣模式。
施工单位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建设任务、项目等,只要有合理的商业目标,坚持真实、准确的经营原则,那么,在使用时,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除了特定行业的具体岗位外,还存在诸如执业律师等)。
第三,税收适用性不同。
l劳动派遣税:
第一,用人单位支出。
一种方式是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一种方法是直接向员工支付个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工资和员工福利费用。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费用支出。
将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作为本公司的成本,进行工资纳税申报,根据其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派送员工的工作并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3.派遣雇员的收入。
全面工资薪金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累进税率的3%-45%。
1.灵活就业众包模式征税:
1、承包公司的支出,通过承包任务灵活用工平台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协议、银行收据等凭证,在增值税收入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灵活就业平台向个人支付的零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结算费用向分包商支付的费用。
3、零工个人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收入项目,税务机关由于这些个人经营者不能正确提供账簿记录等原因,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计税和征收方式,个人零工税金负担低,一般在0.3-1.2%之间,各地都有免税政策。因为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经营的,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通过平台临时税务登记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收入10万以下(部分省15万以下)。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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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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