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灵工薪税专家
搜索
 发帖

政策解读系列:灵活就业的收入为什么是经营所得

摘要: 伴随着灵活就业行业的不断发展,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01。平台企业有自然人。不得视为注册人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中华人 ...
伴随着灵活就业行业的不断发展,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01。
平台企业有自然人。
不得视为注册人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规定的。
到了起征点,应全额计算增值税。按时缴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按时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至500元。现在,全国各地的起征点是按照上限确定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我局与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必须根据其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继续经营业务的,如进行税务登记,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如果不进行税务登记,选择按期纳税。
说明。
回答清楚地说明了灵活就业人员(自然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1.从事持续经营活动或税务登记的,选择按时缴纳,享受免税政策优惠;
2.如果是偶然经营活动,或者没有进行税务登记,选择按次缴税,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按照规定享受按次缴纳的起征点政策。
02。
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成本问题。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书的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日,以下简称“方法”)明确规定,作为税前扣减证明的内部证明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况,与代表提出的建议相一致。
比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企业为成本、费用、损失等产生的原始会计凭证。
此外,《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国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散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理的发票、收款证明和内部证明书为税前扣除证明。
对国内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另一方为个人的,以内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证明。该制度解决了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证书作为税前扣除证明的问题。
若平台企业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允许使用内部凭证进行成本支付,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尤其增值税应税项目采用内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证明,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破坏增值税扣除链的完整性,容易产生逃税风险。为此,平台企业可以根据法律使用内部和外部的证书承担费用。
说明。
制定企业内部证书的合理使用规范。
1、内部证明应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书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和情况。
2.不允许平台企业的所有业务活动使用内部凭证以降低费用。
03。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把平台收入作为经营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从平台上获得的收入可以包括劳动报酬、营业收入。
弹性就业平台上的设计、咨询、讲课、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税项目,由公司或个人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综合收入。
弹性就业人员注册成立人造板店,或者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应税项目,经营收入以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为应税收入额,适用经营收入税率表,按年计税。
所以,灵活就业人员所获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收益征税,必须根据纳税人在平台上提供劳务或经营的经济实质来判断。反之,个体从事同样劳动的纳税负担就会有所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例如:兼职教师教育培训工作,在离线教室为学生上课所得按劳务报酬缴税,网上平台为学生上课,网上平台为学生上课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税,同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说明。
阐明灵活就业人员在平台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是经营收入还是劳务报酬的判断标准——即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平台经营的经济实质。弹性就业群体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较低的经营收入税率进一步促进了灵活就业群体的发展。
1.灵活就业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演讲、录音、录像、表演、广告等劳务所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应税项目;2.灵活就业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收入属于经营收入应税项目;
3.同类劳动不得以两种方式计税。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说点什么...

已有0条评论

最新评论...

本文作者
2021-8-17 11:29
  • 0
    粉丝
  • 10582
    阅读
  • 0
    回复

关注灵工之家

扫描关注,了解最新资讯

联系人:钱经理
电话:130 5118 8181
EMAIL:BD@linggongzhiji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日报综合业务楼12层
热门评论
排行榜

扫码联系关注我们

灵工之家

官方微信

灵工之家

联系薪税老师

全国服务热线:

400-0022-08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日报综合业务楼12层

商务合作:130 5118 8181

BD Email:BD@linggongzhijia.com

邮编:100023

温馨提示:所有产品及展示信息均由入驻灵工平台提供及网络公开资讯整理,仅供参考。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本站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本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 2021-2024  北京灵工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灵家信息     京ICP备2021008724号-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13360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