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及其对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影响。 增值税是中国最大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中国增值税收入逐年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2019年全国增值税总额达到6.23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9.46%。增值税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与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密切相关于造价人员来说,了解和熟悉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一、多种纳税方式。 增值税是一种物(包括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税为基础的流转税。其计税方式可分为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不同的纳税对象税率不同(见表1): 在建筑领域,增值税大多与上述税率有关。 销售税额、进口税额、应纳税额、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相关概念容易混淆。 2.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款。 按照一般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见图1。 值得注意的是: (1)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采用一般纳税方法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税前费用×增值税税率。 每项费用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包括劳动力、材料、建筑机具、企业管理、利润和规定费。 (2)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的,其不足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扣除。 2.2应纳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为按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扣除进口税额。税收总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所得税率(3%)。建筑行业的上述销售是指税前成本,即: 税前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用。 以上费用均按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税基增加,但税率较低。 建筑成本控制在增值税制度下。 在价值税制度下,抵扣链被打通,原有营业税制度下的许多问题不再存在[1],取而代之的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见上图1中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系。增值税下建设成本控制的重点在于发行承包双方进项税额的博弈,其重点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博弈。见图2增值税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闭环图,传统的单一建设成本管理从建设目标成本开始,到项目变更/签证控制,以及项目完成后对成本数据的统计,见图2所示的成本管理,从建设目标成本的角度,从建设目标成本阶段的成本和相应的成本,到项目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对应的动态进项税,根据支付进项税的可抵扣票据管理,最后到分析进项费用比、进项费用比、进项费用比、进项费用比、进项费用比、进项费用比、进项费用比、进项税数据统计,见图2内圈。 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目标成本时分别征收价格税,明确的税务成本如表2所示。 建筑工程开发行业链各方的博弈不仅体现在成本上,还体现在税收上。 举例来说,某钢结构工程中,钢结构材料费用(不含税)为500万元,钢结构承包单位可获得的钢结构材料进项税500×13%=65万元,钢结构安装费用5百万元,钢结构安装费用5百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可获得的钢结构材料费用500×13%,钢结构安装费用(65+388+100)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65+388+100)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不含税)5百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可获得的钢结构工程承包收入(500+388+100)×9%-12=65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不含税)5百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可获得的钢结构工程承包收入为500×13%=650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不含税)=6500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可获得的钢结构工程承包收入(不含税)=50000+13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不含税)。 实践中,是否考虑采用甲供还需要结合法律、法规、采购价格差异、质量要求、计量计价可操作性、工程管理难度等因素来确定,税费只是其中的一个考虑因素。如此不但涉及招标、采购、成本等专业,还需与税务、建筑等相关专业共同参与。 确定合同条款时,建议充分明确以下事项: (1)合同金额有关税款,注明是否含税,请注意此处所列税款; 承包商资格: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3)发票问题的责任约定,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风险远大于营业税 (4)对材料征收税款。对于可调材料,建议征收税款。对于可调价格的材料价格差异,一般只征收销售税 (5)明确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支付工程款项的时间点,这涉及到总承包商因可抵扣进项税时间滞后而产生的额外资金成本; (6)将进项税作为成本控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结合建设项目和承包商的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前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划。图3显示的情况:不同的投标单位给出了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是由于合同规划中没有对钢结构税的具体规定造成的。 (7)注意财税政策的变化,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所有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应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税收。基础和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在营业税制下,通过对部分材料或设备的甲方供应,以及对混合材料和安装费的区别销售,实现避税。但由于营业税系地方税种在各地都有不同的解释,这种避税方式受到限制,风险较大,如果税务规划不完善,将面临部分材料或设备成本不能进入建设项目成本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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