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税收使用的问题。这问题在一般的讨论中是不考虑的,大家觉得这一点似乎不是税制改革要考虑的问题。这和我们为什么要开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系,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为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刚刚我已经说过,中国的税收制度中有18种税种,如果我们把每一种税种都看成融资工具,也就是我们政府掌握了至少17种税收工具,还有那么多,为什么还要再加一个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比重这么高,这么大的能力,为什么还要加个个人所得税?征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何在? 一般说来,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有两种想法。如果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我们税务机关收缴这部分费用,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怎么用,你就别管」,反正大家都要贡献一份力量。从税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似乎也有道理。但还有一种观点,是要追问,“前面的说法没错,一般来讲没问题,但你不是已经有过增值税等那么多税,如果还不够,再提高一点税率?为何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一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人说个人所得税不只是为了筹集资金,而是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发挥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为增值税等税种对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不大,甚至存在逆向调节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个人所得税来进行二次分配。这句话看起来似乎相当合理。此外,我们一般认为只有有所得的人才能交税;一般而言,收入越多,个人的能力越强,也就越富裕——高收入通常是富人的代名词——因此,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确存在于“富”与“贫”的内在逻辑,这似乎是有道理的。假如说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不是筹集资金,而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我们就应该问:在收完这一税后,用于公共支出的无目的支出好,还是作为扶贫支出好?那是个问题。既然有穷人要扶助,我们政府要扶助,这我觉得没问题;社会是理性的,应该帮助穷人。若个人所得税以收入重新分配为定位,这部分收入逻辑上应专门用于扶贫支出。但在这个问题我们的税法中也没有提到;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你们有没有看到提到为什么要征税?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并不涉及征税的目的,直接说什么条件的人应该纳税,不说为什么要征税。 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深思。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过去,我曾设想将一个税收入列入一个专项扶贫基金,以后我们救济穷人,就从这个盘子上支付;至于给多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现在一年超过1000亿元。过去,我曾做过一项粗略的统计,现在扶贫攻坚战打完后,成绩很好。这几年,我一直在胡思乱想,据说当时有三千万最低贫困人口,现在可能没那么多,很少,其次是穷人,如果每年给这些人每人多少,给他们每人多少钱,这一总账就算出来了。我觉得一万多亿救济特别贫困的人应该也差不多,每年给他们一些钱,让他们支付生活开支。自然我没算细账,一万多亿应该是相当的,如果直接给中国最穷的人,我想应该差不多。这种说法毫无科学根据。它属于用途问题,与税收的目的、开支的安排有关。这件事我觉得要关心,大家就要问一问:“我交了那么多税,到底去哪儿了?”假如是用于一般公共开支,实际上就模糊不清了;如果是专门用于扶贫的专项支出,我们心中还有一丝成就感,“我交了税,救了那么多穷人”。只要财务状况再透明一点,我们就能知道帮了谁;这些人如果得到帮助,一般也会感谢富人,这样我们就能在贫富之间建立一个和谐的环境。在理念上,我觉得这样也挺不错的,先富后富,也符合我们的核心价值理念。关于税收用途,这是第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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