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获得的收入视作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起,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换而言之,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从而实现享受“优惠”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形式上,为员工享受上述优惠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为其员工申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同时应准备相关备案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实股权激励的真实性及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准确性。 实践中,北京和其他一些省市的税务机关要求各个企业在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收入及被授予股权激励奖励的次月递交股权激励税务备案相关资料,其中北京的文件审查要求最为严苛;南京等地要求企业准备相关资料但无需递交,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上海各区目前关于是否需要主动递交资料或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要求各有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部分地区,企业无需主动递交资料,但税务机关仍会以普查、抽查等形式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递交相关资料。若无法及时递交,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行政处罚的后果。上海税务机关曾于2020年底开展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核查,部分企业因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受到行政处罚。此外,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仅要求股权激励的“授予”备案,而无需“归权”备案。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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