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监督角度,税务机关将员工股权激励的形式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各种形式奖励的申报纳税时间、应纳税所得计算方式皆有不同。实践中,有些企业(特别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奖励形式还包括配股(即员工购买股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企业给予配股)(Sharematch)、限制性股票单位(Restricted Share Units)等。这些奖励形式与税务机关框定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形式皆有区别。以限制性股票单位为例,包括上海和北京在内的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单位视作股票期权计算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申报,而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则要求将其视作限制性股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这导致应纳税所得相同的员工因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同导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不同。从69号文附件的《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来看,上述问题并未解决。
根据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需递交的股权激励税务备案相关资料一般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实施方案、股权激励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行权通知书等。但具体需要哪些备案资料及资料的具体要求,取决于各地税务机关不同的实践操作。因此除69号文附件的《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外,各个企业需在办理备案前与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递交资料的具体要求。
69号文及其后续影响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各个企业应做好充分准备,应对税务机关更为严苛的合规要求。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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