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下称“69号文”),其中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新风向、新要求 征管定位高度提升 资料报送义务扩大 “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分开填报 依据69号文的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我们发现要求填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实际上69号文或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中均未表述何为“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从股权激励实施惯例来看,可以简单理解“实施企业”为实际决定、实施、落地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标的企业”为激励对象取得激励股权所在或对应的企业,从此分开填写的要求中不难看出69号文要求报告的股权激励已经不局限于直接授予本公司股权,这将意味着更多形式的股权激励(如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员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间接授予公司股权等)都可能被纳入69号文的报告义务。 协议控制(VIE)下的股权激励被明确纳入报告范围 强调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属于征管范围 |
扫描关注,了解最新资讯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