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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摘要: 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工商”管理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 ...
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工商”管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67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二、已明确发文税务前置的省市(截止2021年12月5日)(欢迎各位老师补充)
四川省(自2022年1月1日起)、重庆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安徽省(自2021年12月1日起,合肥自2021年7/8月1日起、黄山自2021年9/10月1日起)、湖北省(自2021年10月1日起)、北京市(自2021年9月1日起)、广东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佛山市自2021年4月19日起,汕尾市自2020年10月10日起,云浮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湖南省(自2021年7月1日起, 岳阳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自2021年6月18日起)、广西(自2021年6月1日起)、天津市(自2020年5月11日起)、青岛(自2018年12月26日起)、上饶市(自2021年11月1日起)、淄博市(自2021年9月29日起)、呼伦贝尔市(自2021年6月30日起
 
三、附件——各地方的具体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股东(以下统称“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由申请人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详见附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备注】合肥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2021年7月1日起,在蜀山区、巢湖市、新站开发区局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黄山市(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9月1日起,在屯溪区、高新区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备注】佛山市:自2021年4月1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佛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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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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