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简言之,就是逃避纳税义务与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包括《税收征管法》、《刑法典》都对其进行了界定,并对因逃税引起的行政管理及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然而,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使用的是“偷税”一词,根据《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2015),已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与《刑法典》一致。条款如下: 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更、隐瞒、销毁账簿、记账证明书,或者在账簿上多列、少列收入,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逃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第九十七条《税法(征求意见稿)》: 采用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税金,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税金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款所称的欺骗、隐瞒手段,系指下列情形: 一、伪造、变造、转移、藏匿、销毁账簿凭证或其他有关资料; 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虚报或转移、隐匿收入或虚报; ㈢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明显,《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2015)的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第一,与现行《刑法》的实现一致,都强调“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第二,在外延上,明确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现行《刑法》的实施范围;三是“以欺骗、隐瞒手段实施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对“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采用的是比例+金额的双重标准,量刑分为两个阶段:(1)逃避纳税额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罚款(2)金额大,占纳税额的30%以上,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中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纳税人在中国以外取得的收入,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国外已经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其扣除金额不能超过外国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额。 因此,对于中国的税收居民来说,海外收入与国内收入没有本质区别,需要根据中国的税收实体法和征收手续法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 有关案件: X某夫妇和L某夫妇原籍中山,2008年12月移民C国,一直在C国按低收入申报纳税。截至2015年底,C国税务局通过我国驻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代表处(JITSIC)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援助申请,希望我们能在中国提供X某和L某夫妇的收入和纳税。中央地方税务局通过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有关企业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申报纳税情况等基础数据,向市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发送信息,向市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发送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当事人申报纳税等基础数据。同时,中山市地税局也延伸了情报手段,进一步查明了国内涉案人员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经19家银行机构提供的相关人员及其亲属名义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最终认定x母亲是企业的实际投资者,企业向x母亲大额汇款的钱是借款。x某母亲以借款为理由,长期取得隐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通过家庭成员的香港银行账户将国内投资收入转移到c国。最终,中山市地税局依法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个人所得税3474.37万元。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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