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制的情况下,只要私营公司投资者收到的工资和工资收入是合理的,就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收到的红利和红利则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能在税前扣除。投资人可在股息与工资收入之间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负担。 例如: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与三个朋友每人出资一百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取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公司实现了会计利润90万元,应税所得102万元,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应税所得102万元。年末,四位股东决定将其中四十万元作为利润分配,每人分配十万元。四名股东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共税收3.5万元。税务筹划可采用以下方法。 计划1:4的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末每人分红5.8万元,4人分红4.64万元,股东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所得税前少缴个人所得税。 计划2:4名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奖4万元,4人分红3.2万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 企业应通过纳税计划,预测收入水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红利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障股东权益,是企业的正确选择。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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