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税收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不得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允许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而捐赠发生在这个年度。如果企业在捐赠前没有进行纳税分析,企业会因捐赠而承担额外的税负,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相结合。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可以获得节税收入。 若某私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名义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为2800万元,董事长获得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董事长获得红利,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为30万元,董事长获得红利,董事长获得红利。如果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股息收入中捐赠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农村义务教育,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捐赠的扣除比例,许多民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较少,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较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企业从股东利益出发,有必要限制捐赠金额。作为补充,大股东以个人名义捐赠,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收负担。是理性商业和情感捐赠的最佳组合。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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