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业,广义上是指围绕影视作品生产、销售、发行、衍生开发等一系列厂商及相关服务而形成的产业链。狭义上是指围绕影视作品生产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包括前期开发、中期制作、后期宣传等。 基于对影视产业税收问题的探讨,本文将影视产业的税收特征按不同的税收特征简单分为影视企业和影视从业人员。 第一,影视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6)现代服务项目第7条规定: “广播和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和电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放(包括放映,下同)。(1)广播电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是指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体育、动画、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的专题(特殊节目)、栏目、综艺、体育、电影。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的策划、编辑、拍摄、录音、音像文字图片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编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花制作、特效制作、电影修复、编目和确认等业务活动。(2)广播电视节目(作品)发布服务,是指通过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布广播电视节目(作品)和体育活动报道的业务活动。 如果本文讨论的影视企业没有特别说明,主要是广播影视服务企业的影视作品投资制作服务公司、影视作品发行服务公司、影视作品播放服务公司。 ㈡影视企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一般而言,影视从业人员主要是指围绕影视作品生产、制作、发行、派生开发的全体员工。狭窄性主要指内容创作者、演员、摄影者、制作者。本文所讨论的影视从业人员如无特殊说明,则是指影视作品中的主要创作者、导演、主演、监制。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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