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一 企业接待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为发生额的60%。 修正: 上述认识是错误的。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的5‰。 注: 在此基础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 错误二 企业接待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 修正: 上述认识是错误的。 注: 营业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为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要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排除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收入。 错误三 公司处在筹建期,没有经营收入,所以业务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 修正: 上述认识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 筹备过程中,企业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接待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错误四 股息、红利发放给被投资企业,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修正: 上述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的规定,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企业中获得股票、红利和红利。 注: 经营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各种企业,不仅仅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企业。 错误五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应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修正: 上述认识是错误的。 营业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申报时必须按规定纳税调整应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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