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优惠企业所得税。 1.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等支出。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损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优惠增值税。 1.在自然灾害下,不需要转移受损商品和其他商品。异常损失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发霉等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异常损失,不需要转移进项。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包括增值税项目。 第三,其他税收优惠。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受损房屋、危险房屋,停用后,可免征物业税。住房大修期间,如果停用半年以上,纳税人可以免征房产税。 房屋因不可抗力而灭失,重新承担房屋所有权。契税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被盗、报废、灭失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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