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老师,我们企业是合作企业的一员,合作企业合作伙伴份额的转让需要支付所有权转让印花税吗? 回答: 合作伙伴不必要的份额不属于企业所有权,合作伙伴转让合作伙伴的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照所有权转让书缴纳。 参考: 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管理机关注册的财产、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文件和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第二题。 老师,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回答: 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也不征收基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 询问北京中心12366的答复(答复时间:2020年5月29日) 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也不征收基金账簿印花税。 有关政策:《国税发[1994]25号》《国税发[1994]25号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通知》:《账簿》印花税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如果累计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超过原来的贴花资金,则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 第三题。 教师,我们企业是合作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合作企业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案例一:非创投企业。 如果不是风险投资企业,转让合伙企业股权应按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税率。 参考: 2018年第三季度,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现场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哪些税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合伙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分配比例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 二是创投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成员,您可以选择: 1.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红利收入按20%税率计算; 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益进行总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收益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参考: 财政部财税〔2019〕8号《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两种方式进行整体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自风险投资企业计算应纳税额。通知中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是指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规定,并按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营的10个部门令。二、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行业选择按年度整体收入计算,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按经营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题。 教师,我们企业属于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对外投资回收的利息和股利、红利计入收入按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对外投资回收的利息和分红,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分红收入,按利息、分红、分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分回利息,分红征收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对外投资回收的利息和分红,不包括在企业收入中,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分红,按照利息、分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作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回收利息、分红、分红的,每个投资者的利息、分红、分红按本通知附带的第五条精神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分红收入按利息、分红收入按利息、分红确定。 第五题。 教师,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怎样理解先分税? 回答: “先分后课税”不是“一有利润,一无利润, 合伙企业不是账面利润,而是应税收入。 参考: 中国财税[2008]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遵循先分后付的原则。包括合伙企业向所有合伙人分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当年的保留收入(利润)。 合伙企业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及其它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出资比例不确定的,按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所得税收入。本合伙企业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的全部利润。 第六题。 老师,我们企业属于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是法人合作伙伴,从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收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回答: 与居民之间的非直接投资相比,居民企业合作伙伴从合作中获得的红利不应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也不应免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所得分红、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入,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免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3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所称分红、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12个月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股票的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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