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一般纳税人注销时,是否转出库存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6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的库存和保留税额处理问题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指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成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库存不处理进口税额,其保留税额也不退税。 问题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23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专用设备和未使用的纸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支付其专用发票,并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24条规定,本规定第23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以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已缴纳的纸质专用发票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问题3: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有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扣除的进口税额可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有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按照程序取消税务登记的,在取消登记前未扣除的进口税额可以转让给新纳税人继续扣除。 第2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纳税人资产重组的有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一份。 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仔细核对,对原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问题4: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纳手续?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税务登记证明书和其他税务证明书。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28条的规定,发行发票的公司和个人在变更或取消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发票和发票收购簿的变更、结算手续。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10条的规定,发行发票的公司和个人在进行变更消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取消手续,取消空白发票。 问题5:企业取消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账簿、会计证明书、报告书、纳税证明书、发票、出口证明书及其他相关税金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会计证明书、报告书、纳税证明书、发票、出口证明书及其他相关税金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帐簿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问题6: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下,何时注销? 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相关税务登记证的原税务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核销税务登记的,自税务登记机关核销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的注销登记。 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照《税务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注销。 问题7:哪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登记解除手续的通知》(税务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的规定,优化税务登记解除即时服务:对于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一般登记解除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解除时,进一步执行期限结算规定。纳税人应在以下情况下优化即时结算服务,即纳税人在进行税务注销时,如资料不齐、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缴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以及税务管理专用设备,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纳税人进行税务注销时,如果资料不齐,可以立即发行纳税文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领导人才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的定期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补充资料,完成有关事项。未履行约定的,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务总发〔2019〕64号),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务经营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管理服务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务总发〔2018〕199号),在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务总发〔2018〕149号)的要求的基础上,现将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程序优化的通知如下 第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立即出具纳税申报单;资料不齐的,可以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在作出承诺后,立即出具纳税申报单。 问题8: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注销税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进一步推进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务总发〔2019〕64号),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优化税务服务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服务改革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工作方案(2018-2022年)》(税务总发〔2019〕64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如下: 第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止破产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发行纳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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