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工资者从平台上获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劳动报酬和营业收入。在实践中,许多平台为自由职业者从平台上收取的服务费或劳务费视为营业收入,并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实施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另一种是作为临时自然人。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灵活就业平台帮助自由职业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灵活就业平台上承担相关业务。这一点,这些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服务在法律定义上是生产经营收入。此外,各省对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率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北京,个体工商户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征收0-1.4%。 但如果考虑到非税因素,成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会面临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相关部门的监管、会计(个体工商户未必需)、信用信息公示等非税成本。 (二)认为“临时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事实上,一些省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实行核定征收政策。就拿云南省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但是对临时生产经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对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提出的答复,灵活就业人员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视为商业收入,应根据纳税人在平台上提供服务或从事商业的经济实质,而非单纯依赖于个人劳动的展示平台,否则很容易造成不同的纳税负担差异,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从事教育培训的兼职教师,在离线教室上课所获得的收入按劳动报酬纳税,在线平台上课,在线平台上课,在线平台上课,在线区别对待学生。 因此,如果灵活的就业平台把自由职业者的收入转化为企业利润,就缺乏法律依据。然后,问题的关键转向如何区分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对这两个问题的定义比较模糊。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组织各类学习班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准》,无需取得营业执照,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个人组织各类学习班收入》。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78日《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依法取得执照的个人和没有取得执照但自己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否有经营场所,都是经营收入。 综上所述,判断一项服务是作为经营收入还是劳动报酬,可以综合考虑是否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是否依法取得执照,是否独立连续。此外,当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定义存在争议时,最终发言权仍然属于税务机关,这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政策风险。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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