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购买货物及相关税务服务; 3.用于购买产品和成品的异常损失或应纳税服务; 4.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27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1.用于简单的计税方法、免税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加工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只是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注:纳税人的社会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购买损失异常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维护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和成品消耗的采购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维服务和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购买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房地产消耗; 5.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中消耗的采购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复、装饰房地产是房地产建设工程。 6.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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