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发票备注栏注明纳税人姓名及纳税人身份号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发行发票的有关项目,按下列要求填写发行发票的有关项目。注:增值税纳税人姓名及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对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对其跨县(市、区)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文本; 3.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建设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向个人保险代理人发放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上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布的文字。 5.税务机关开具销售或租赁房地产的发票时,在备注栏中填入销售或租赁不动产纳税人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房地产详细地址;当按核定税率征税时,在备注栏中填入无税项,并在备注栏注明核定税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税务代理发票通过系统中差异税务发票功能输入到含税销售(或评估)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款和金额,并自动打印差额税务文字。 7.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 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专用章。 据:2017年127号税票(VAT发票指南) 提醒: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除证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等,取得的增值税扣除证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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