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员工应承担以下责任: 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书,提交直接主管审查。 2.合理控制旅游费用。 在各种旅费使用之前,已经对系统的规定有了充分的了解。 4.任何不符合系统规定或超系统规定标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财务权签字人的认可,财务权签字人的认可文附在费用清算书上,未注明按正常标准或范围清算,超过标准或范围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出差返程后,及时填写正确的报销单,并附上相应的凭证,报销费用。 确保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如实申报本人发生的旅费及相关补助,严禁私费报销。 7.及时反馈财务问题和问题,回答。 (二)主管应承担下列责任: 1.合理有效地控制部门的出差需求。 2.员工出差前,直接负责人审批员工的出差申请,避免不必要的出差,控制成本。 3、全面审查员工报销费用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确保各费用支出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关注员工报销的财务反馈。 (三)费用报销审批有以下要求: 一是主管领导审查部下费用清算的真实性、合理性。 会计人员一般对费用发票进行实质性审计,原因如下: 第一,费用的真实性应由主管领导审核,以便使其真正了解情况; 其次,成本审计工作量大,成本效益低。 第三,规定员工报销费用的时限。 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原则上进行。如果是3个月以上,但不超过6个月,请说明清算不及时的原因,申请特别批准。六个月以上不清算。 第四,发票丢失只是报销费用的50%。第一,发票丢失,报销费用不能在所得税之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将承担25%的所得税损失,而这种损失是由员工造成的,应由员工承担。剩下的25%是有惩罚性的,可以作为警告,提醒个人意外丢失发票。 (四)填写报销规范。 (1)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之间的空格要求: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不得有空格,不得连笔,正确写法100.00;错误写法:100; (2)大写金额不包括数字部分,但不得为零或打号。 (3)报销字迹有涂改、勾画,报销单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重新填写; (4)金额大写错误:金额填写规范,无书写错误; 大写数字的例子:零、壹、二、三、肆、伍、陆、七、八、拾、、、万、万。 (5)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一致; (6)项目填写要求:项目填写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时间、报销项目、附件数量完整。 (7)负责人必须在报销单上签字:报销单或差额报销单上的报销人、财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字。如果分支机构当地没有财务,兼职财务人员应在财务负责人处签字。 (8)报销凭证必须完整。 规定:发票和收据应加盖销售人员发票专用章,并与销售人员名称一致,否则不得报销; (9)出差日期和行程的不同要求: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清算的手撕非票不得在连号或同一段内清算。 手撕非机票应印有国税监制章,并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第五,规范票据粘贴。 (1)票据先分类,然后按时间顺序贴在贴纸上;小张票据应均匀粘贴,不得厚度不均匀,以确保文件平整; 票据不能用订书机装订,也不能用固体胶粘贴。 (3)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不得用胶水粘合,以确保票据信息可见。 ㈡附件规定: 1、购买原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低价消耗品、礼品等,购买发票、入库发票签字、审查手续齐全,是否有购买合同、质量检查证明书、质量检查证明书、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与购买合同一致,是否从第三者开具发票,是否远距离购买,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收据是否有行政办公室审查确认手续,是否有住房租赁合同,收据金额是否符合租赁合同。 业务接待费的清算,经营者、部门经理、社长是否审查签字,大额收据是否有消费清单。大型收据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是虚假消费。 4.旅行费用报销单的内容是否完整;附带的票是出差地的票、餐饮、住宿、交通发票是出差地的票,人员名单是否符合出差人数。 会议费用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议通知、议题、参加者名单、签字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如旅游费用)。例如,案件中所说的,只要开收据和合同,就没有14万元、明细等,一定不行!税法不查谁? 工资薪金是否有出勤记录、招聘合同、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等,工资金额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出勤纪律。 7.运费报销,运费报销单是否存在,运输地点和运输地点是否与运费报销单一致,运输地点和运输地点以外的车辆运输和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八、油费报销,报销的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车辆理论驾驶的最大油耗。 9.报销水电费时,发票上的字符是否与水表和电表上的字符一致,是否符合公司的生产能力。有些企业账面反映的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很高。 (七)收到违规发票应如何处理? 1.重新开具发票: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扣除凭证,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必须找销售人员重新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如果支出真实实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在当年结算结算期结束前重新开具、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如果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在重新开具和更换后符合规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必须找到真正的销售人员来更换发票。如果原发票人属于第三方,并找到原发票人开具发票,将违反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充的特殊情况:企业在补充、更换发票等外部证明书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充发票、其他外部证明书的,可以用以下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后,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无法补发或更换发票,导致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撤销机构、非正常经营者、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2)关于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4)证明货物运输的信息; (5)内部凭证的入库和出库; (6)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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