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未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法定征税目的。刚才我提到了个人所得税法。既然是法律,就要有立法目的;有了立法目的,我们就会有立法原则。现在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这两个内容——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所以我们的税制改革有时候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改革;讨论的时候没有标准,因为要凝聚共识,需要一些基本的认同理念。如果概念完全不同,就成了不必要的争吵。因此,在法律层面上,确定最基本的征税目的和立法原则可以为我们未来的税制改革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否则,我们可能会回头路。如果改变了,制度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规范性都会受到影响。 这个话题我稍微展开一点。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和18个税种。在税法条文中,很少有人明确说明征税目的。在我的印象中,有些目的是为了环保税法,有一些土地征税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法似乎也有,不准确。反正很少。大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不谈征税目的。所以我觉得这个立法的缺失和我们现在提倡的税法不一致,所以我觉得这方面的内容应该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加强。同时,我也希望有立法原则的约束。立法原则一方面是限制税制建设条款的起草,也是凝聚大家的共识,保证税制改革方向不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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