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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增值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10月1日起执行!

摘要: 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和房产税新政(含提前应对)一、政策原文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 ...



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
和房产税新政(含提前应对)

一、政策原文

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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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解读


现行增值税、房产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七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增值税、房产税现行税率表
通俗易懂,好记

一般人:

以上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率,下面是小规模以及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人的征收率:
简易计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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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21-6-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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