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数字化”浪潮的到来,企业的雇佣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开始关注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近年来,在新经济、新业态下形成的“平台型用工”是灵活就业的重要增量。许多新兴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新思路。
灵活用工是企业和个人实现双赢的一种合作方式,对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汹涌而至的数字化浪潮,企业如何冲出困境?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是否了解灵活用工的相关内容呢?灵活用工是什么?
灵活用工是包含劳务派遣、外包用人、非全日制用人、退休返聘、见习等劳务用工,和其他的聘用短期或临时性员工的用人方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灵活用工是企业调优成本费用、增加盈利的具体方法;也是实现税务筹划的落地方案;是交通运输、餐饮服务、新零售等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的新型用人方式,包含代驾司机、物流平台、外卖平台、直播平台等。
灵活用工有哪些类型?
以雇佣的方式搭建用人关系,相应时间和方式都非常灵活,随时随地能换雇主,主要是劳务派遣,业务外包,见习,退休返聘等方式。劳务型就是劳务外包,服务形态灵活,例如小工程的承揽等。经营型指的是个体户,自主经营,以商家合作的方式与企业构建用人关系,属于一种合同形式,更多指的是合作。与传统的用工形式相比,灵活用工不存在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案件只适用于民法不适用于劳动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前需要权衡利弊,考虑灵活用工带来的收益最大化,也要考虑到它相比较于传统用工的不稳定性。
灵活用工就业人群有哪些?
灵活用工的就业人群主要聚集在下列三种领域: 生活服务型或劳动密集型的工薪职位; 以科研为主的中高端技术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辅助型职位。
灵活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就充分表明,税务总局对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本身是认同的,同时也确定了灵活用工员工申请注册变成个体工商户,或者未注册个体工商户但在服务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益依照“经营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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