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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管理!这个条例“修订版”聚焦新业态

摘要: 10月28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风险防控和社会共治两个专章,并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强化监管职责及风险防控 ...

10月28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风险防控和社会共治两个专章,并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



强化监管职责及风险防控

《条例》规定由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问题,确定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职责,并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明确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并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共用资源,共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条例》加强了全过程风险防控,包括: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和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研究,定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强化数字化管控,推动“两网融合”,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提升风险识别、研判和处置能力。强化规划和项目防控,明确编制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安全防控需要,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




“随申拍”可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条例》明确社会共治重点对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对参与安全治理作了规定。其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运用融媒体手段和平台,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条例规定公众如果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通过“随申拍”等渠道进行报告或者举报,部门应当完善报告和举报的处置流程和奖励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此次《条例》还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回应问题短板。一是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增加相应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具有作业指令权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三是明确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业主方的房屋安全责任。四是增加对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改变工艺、相关研发试验等的安全评估要求和安全流程设置要求。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与安全的关联以及相互间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责任制度和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完善责任考核,开展巡查监督,组织排查、评估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实施统筹、协调、指导。

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教育、科技、民政、民族宗教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扶持技术含量高、安全效用强、应用场景广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本市强化安全生产的数字化管控,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融合赋能安全生产,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基础信息以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查处、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等信息资源,加强数据共享和专业应用开放,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实时动态感知、科学高效研判、快速响应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本市依托“随申码”企业服务功能(企业码),支持各区、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场景应用。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

第十四条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和监测工作,加强研究、分析,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完善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运用,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监管执法等数据的交流共享和运用拓展,开展以下数字化安全风险防控:

(一)加强感知设备建设规划和运用;

(二)实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智能预警等非现场监管;

(三)利用电子标签等对危险化学品、液化气气瓶等进行识别和追溯;

(四)搭建预知研判模型,利用数字工具辨识安全风险、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作为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信息和执法监管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新业态、工艺、技术、材料等中的新型危险源加强辨识评判。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复合风险、潜在风险、风险耦合、风险周期等开展研究。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事故影响范围、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运用“一网统管”平台绘制、更新安全风险分布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对新风险、新情况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标准或者规范,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应急管理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安全防控需要,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推进韧性城市建设。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于列入国家和本市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本市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审批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引进和准入。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样情形进行提示、汇总和分析,并作为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的参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视频图像和监测数据进行跟踪、分析。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市应急管理、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并实现企业、监管部门以及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运用融媒体手段和平台,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培训。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随申拍”、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各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报告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报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开展相关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

(二)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团体标准,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议;

(三)提供培训、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四)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和最佳实践;

(五)研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难点问题;

(六)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市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监理、培训等社会化服务。

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条件,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组织,推动建立相关指导、评价和公开机制,及时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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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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