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检查人员对A企业2016年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2016年7月份购进办公用房一处,建筑面积300平方,价税合计315万,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9月该房产交付使用,单位一直未取得房产证。 财务人员以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来解释一直未去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原因。
这个解释站的住脚吗?企业购入不动产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动产转让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应该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此规定,A企业应该在2016年10月,也就是房产商交房的次月开始申报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没有取得房产证不代表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仅仅体现这一个稽查案例之中,也不仅仅只限于小税种之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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