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是指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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