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梅(1+9%)脳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梅(1+9%)脳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梅(1+3%)脳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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