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与过去传统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作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灵活便捷性。企业在面临劳动力或者岗位在某一特定时间段的需求增加时,往往会选择短时、快捷的方式招用独立承包商,而非成本更高、更固定的全职员工。灵活用工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旨在解决失业问题与社会保障问题。灵活用工概念由阿特金森于1984年提出的“弹性企业模型”衍生而来。自“灵活用工”的概念诞生以来,不同个人或组织针对其定义提供了不同的解释: 早在2006年,《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一书中就提到,“灵活用工”是一种在微观经济劳动关系层面,基于劳动力交易和人权保护产生的新现象,这种变化体现在用工模式、工作时间、地点、环境、薪酬和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其中的“灵活性”则主要指企业和独立承包商自主协商,自由组合用工条件。 2018年,冯喜良等人在《灵活用工——人才为我所有到为我所用》一书中,将“灵活用工”定义为:以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长为前提,企业根据关于雇佣关系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使用兼职、劳务合作、自雇合作、劳务派遣、短期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工作形式,帮助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 2020年,《灵活用工行业研究报告》将“灵活用工”定义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固定用工模式的新型弹性用工模式,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灵活、企业雇佣形式和管理方式的灵活、服务商服务形态的灵活等,其本质是用工关系的灵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从传统的劳动关系变为广泛的劳务合作关系。(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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