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指在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关于雇佣关系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使用兼职、劳务合作、自雇合作、劳务派遣、短期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用工方式,帮助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队伍的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其本质是对社会零散、碎片化劳动力的充分利用。 这种用工形式,早已有之,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采用了多种形式的雇佣:临时、兼职、工作分享、顾问、签约以及租赁等。之所以如此,从雇员角度上看,很多雇员喜欢这种选择权,因为能够拥有更加柔性的时间,能够选择他们工作的地点、工作方式。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日常除了经营事务还需要从事大量的日常性事务,无论是这些日常性事务,还是经营性事务,针对性地采取多类型的用工形式,既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能够直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保持管理组织的灵活和企业活性。因此,实际上,在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体系下,除了建立劳动关系外,也规定了“非全日用工”“劳务派遣”“实习生”等等“灵活用工”的形式。 将劳动力拆散,使更多的劳动者被市场需求所吸收,是目前缓解就业问题的良策之一。因此,“灵活就业”成为很多政府工作文件中的高频词汇。比如4月7日国家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中的第一个要点是:大力发展共享经济、数字贸易、零工经济,支持新零售、在线消费、无接触配送、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一站式出行、共享员工、远程办公、“宅经济”等新业态,疏通政策障碍和难点堵点。引导云服务拓展至生产制造领域和中小微企业。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蓄水池作用。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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