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仍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但劳动关系的双方不再是提供劳动与接收劳动一方,而是加入了劳动派遣单位,形成劳动者、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三方关系。首先,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由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依然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其特点在于,劳动者与两家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在用工单位场所工作,但并不适用用工单位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标准,使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坐在一起的同事,做着同样的工作,因劳动关系不同,享受的待遇却完全不同。”造成同工不同酬的不公现象,因此,法律明确要求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其中“临时性”明确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做出了不得超过10%的规定。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模式,与劳务派遣相似,但又存在较大差异,它是把企业一些非核心业务,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由第三方企业来完成,以此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该模式中,依然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 可以看到,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成果为导向,用工企业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效果更加明显。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报酬结算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企业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由于工作时间短,并且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和无需缴纳所有种类的社会保险,因此,此种形式用工综合成本非常低。但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避免超过限度被认定为正常的劳动关系,从而造成解雇成本的增加。 借调用工,网络上称它“共享员工”,是员工富余的企业与缺工的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将富余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出借至缺工的企业工作,员工与原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仍由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该新型用工模式获最高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认可 在下述三种情形下,出借企业可以考虑运用“共享员工”:一是受疫情、缺乏订单等因素影响,企业需要停产一段时间的;二是在生产淡季或缺乏订单,企业出现富余员工的;三是行业特殊性决定,企业需要季节性用工的。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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