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由灵活。对于劳动者来说,“灵活用工”没有固定工时约束,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对于企业而言,“灵活用工”可根据季节和不同阶段的需求招聘员工,提高用工弹性,降低用工成本,由此实现企业和员工间的“双赢”。
二是关系转变。在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从传统的签订劳工合同的雇佣关系,转变为签订劳务合同、外包合同等的合作关系。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对灵工意外风险、劳动风险的保障责任。尤其是灵工如果以个体户的形式出现,企业和灵工的关系就会成为“服务关系”,员工作为“个体户”,就成了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商”。由此,企业不再向“员工”支付工资,而是支付“服务费”。“员工”拿到的报酬也不再是“工资”,而是变成“经营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是形式多样。相较传统的用工模式,灵活用工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扩宽了企业用工渠道、增强了用工弹性、降低了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合同期限也并不是死的,而是富有弹性。用工行业也是五花八门,使得用工场景更加丰富多彩。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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