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情形二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三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四 情形五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六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七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殊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知识多一点 这些项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灵工之家是权威的灵工财税行业门户网站,灵工之家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灵工财税行业参与者与关注者提供价值资讯、数据、报告、UGC原创、财税工具及个性化服务等,在灵活用工产品研究、行业解决方案、原创内容、用户人气和创新服务等方面稳居行业领先地位。平台根据用户的不同诉求精准定位,将陆续推出灵活用工资讯、政策解析、灵工平台动态、平台舆情监测等精品频道,将倾力打造灵活用工财税攻略、热点观察、解决方案、灵工百科、灵工甩单市场、灵活用工平台排名等板块及专题活动,为用户学习灵工财税知识、选择平台合作等提供价值参考。 关键词:灵工之家,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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