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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奖励奖金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摘要
: 关键词:税务 灵工之家 灵活用工问题描述我们在取得北京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后,请问财务和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专家回复会计核算方面:根据您的描述,收到的“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应 ...
关键词:税务
灵工之家
灵活用工
问题描述
我们在取得北京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后,请问财务和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
专家回复
会计核算方面:
根据您的描述,收到的“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应该作为政府补助收入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增值税
方面: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首先要判断其是否与企业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直接挂钩,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方面:企业需要对照收到的奖励基金的性质来判断是否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如果不符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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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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