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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摘要: 一是税率,征收率。1.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为9%。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二、纳税人兼营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适用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计算适用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 ...
一是税率,征收率。
1.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为9%。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纳税人兼营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适用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计算适用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计算的,应按高税率计算。
如果销售行为涉及商品和服务,那就是混合销售。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商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和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发行)第40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商品和建筑服务的销售应分别计算,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
(二)一般计税方法(扣除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除非采用扣除税的方法,否则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税额扣除当期进口税额后的馀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当期销售税-当期进口税。
当前销售税额低于当前进口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在下一期继续扣除。
2.从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增值税退税(以下简称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加的退税金额
(1)从2019年4月税收所属期开始,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税超过零,第6个月增税超过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诈骗、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增加的抵押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增加的期末抵押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款的增加保留税额=增加保留税额×进口×60%
投资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期间扣除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包括税控汽车销售统一收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收据、解除纳税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额扣除的投资税额的比例。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
1.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按简易税收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按照或选择简单的纳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扣除进口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是价格税,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简易税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价格的方法,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税收销售/(1+征收)
二、一般纳税人出售其所生产的下列货物,可按3%的征收率选择简单方式缴纳增值税:
(1)建筑材料中使用的砂、土、石。
(2)自行开采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的水泥混凝土)。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砂石等建材销售企业的税务检查,及时处理建材销售企业拒绝发票、涨价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现建材销售企业不隐瞒收入逃税的,应当依法认真调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施工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纳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只购买辅助材料,征收人工费、管理费等费用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纳税方法。
甲方供应项目是指工程承包商自行购买的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的建筑项目。
5.一般纳税人为老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纳税方法。
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
6.从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根据甲方的供应项目选择简单的纳税方法。
7.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如果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所有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应采用简单的纳税方法。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GB50300-2013)附录B(GB50300-2013)附录B(GB50300-2013)附录B范围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刻理解当前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的意图,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严格执行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业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机构为建筑基础、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时,应采用简易计税政策,通知各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享受,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8.从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纳税方法的,实行一次性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首次申报纳税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为旧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方提供的施工服务,以清包方式提供的施工服务,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施工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数据范围,完全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数据进行调查。否则,建筑服务不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选择简易纳税方式纳税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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