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理论上没有提供上述五种应税行为,即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然而,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各种具体行为。因此,总局相继发布了一些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出了具体的定义。 内容。 第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部门和个人,其中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工本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88号)第条,向国家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发行的许可证、许可证及相关证明书取得的费用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的规定,代购货物的行为,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计算,均应征收增值税。(一)受托人不垫付资金;(二)销售人员向受托人开具发票,并将发票转让给受托人;(三)受托人根据销售人员实际征收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如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征收的增值税)与受托人结算货款,另收手续费。 第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服务租赁业务租赁人出售资产行为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服务租赁业务租赁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13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征收的会员费收入。 符合条件的二手车销售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的规定,经批准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购买二手车时将其转让给自己的名义,在销售过程中将二手车转让给买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不征收增值税的,视为销售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受托方预付货款;(二)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发给买方;(三)受托方根据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增值税(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应由海关代理进口销售货物。 七、供应或开采未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供应或开采未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行开采地下水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助金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助金不是增值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 1.根据国家指令免费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服务。 二是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特殊住房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营业改革试点再保险、房地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5条规定,各党派、共产党、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华侨联征收党费、团费、会费,政府间国际组织征收会费。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的行为。 首先是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 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付款。 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没有发行补充发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的行为。 1.印花税(印花税) 2.船舶使用税(船舶使用税) 三是代理进口免税货款。 四是有奖发票的奖金支付。 五是自来水不征税。 6.建筑服务预付款。 第十三,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12条第6条第1款所称的价格外费用,包括价格外向购买者征收的手续费、补助金、基金、资金收集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理费、代理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格外费用。 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收到的钱不征收增值税或增值税,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必须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最新的财税政策来判断。 注:多纳税与少纳税同样存在财务风险! 案例/分析。 1.问:运输公司运输纸制品,运费5万元,大雨淋湿纸制品。与客户协商后,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另赔偿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支付增值税吗? 答:10万元属于赔偿,无销售,无增值税。 注:补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属于价外费用,经济补偿应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运费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货物有腐蚀性,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同意客户赔偿1万元。这些1万元作为补偿本身不应征税,但由于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收取运费,作为价格以外的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价外费用销售。 2.问:我们公司从工业和信息化局获得企业家奖金。你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答:没必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所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或数量直接相关,应按规定计算。其他情况下,纳税人所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是增值税,也不是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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